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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7年)》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资函〔2017〕508号
【发文日期】

根据对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修订编制了《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6月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的通知》(商资函〔2016〕248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备案机构”、“备案回执”等内容。在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中体现相关内容。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2016年度)内容,重新编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外资统基3表)。

三、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原外资统基4表);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外资统基1表)中土地利用、环保指标。

四、在外资统综3表中增加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外方国别/地区,便于汇总分析中外油气合作开发项目具体分布情况。

五、根据最新版国家(地区)代码表,更新附录中“国家(地区)统计代码”内容。

 

商务部

2017年7月25日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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