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涛党组书记、部长 王受文党组副书记、国际贸易谈判代表(正部长级)兼副部长 凌 激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 涂更新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商务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盛秋平党组成员、副部长 郭婷婷党组成员、副部长 李 飞党组成员、副部长 唐文弘党组成员、部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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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出版社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 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应用 药品流通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 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服务 全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管理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 绿色流通服务 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 全国拍卖行业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全国茧丝绸产业信息服务 全国石油市场管理 内贸流通统计监测信息服务 酒类流通监测统计与管理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技术贸易管理信息 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 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应用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商务厅(商务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
二、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四、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各地教育、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或备案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探索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七、此通知印发前设立的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抓紧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完善条件、规范行为,需要办学许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实施后再相应进行调整,具体由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