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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74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大龙开发区申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区升级

2015年以来,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进入转型期和攻坚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突出,商务部着力推动现有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目前,商务部正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以及胡春华副总理在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修订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统筹研究省级开发区升级工作。建议现阶段重点推动大龙开发区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将积极做好支持工作。

二、关于用地指标

目前,自然资源部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编制出台指导性措施,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数,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统筹考虑包括贵州等西部欠发达省份在内的各地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科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合理确定全国和各省(区、市)建设用地规模等空间管控指标。

三、关于财政支持

财政部高度重视西部地区发展,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财税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一是转移支付方面,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西部地区可统筹财力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改善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自身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二是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出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感谢你们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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