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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74号(商贸旅游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074号(商贸旅游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关于加大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西藏沿边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对于西藏自治区符合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在省级层面完成用地预审。对于将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支持范围的诉求,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西藏诉求,并在全国层面综合平衡基础上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差异化政策。

中央财政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西藏给予了积极支持,并将边境贸易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专项资金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地方,西藏自治区可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二、优化口岸进口功能

(一)关于吉隆口岸申报有关进口指定口岸。

屠宰用牛、肉类、水果指定口岸应为指定监管场地。为促进西藏边境贸易快速发展,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在吉隆口岸建设相关指定监管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应按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建设和申请验收。在吉隆设立进境肉类、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应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评估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海关总署将积极指导场地建设,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优先办理立项和审核验收手续。设立屠宰用牛指定监管场地不需要立项,海关总署将积极指导该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并在符合相关设置规范的情况下,优先办理审核验收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如尼泊尔口蹄疫尚未解禁,且有对华出口活牛意愿,可以参照老挝、缅甸建设无疫区,待无疫区通过中方验收,并与中方就双边检疫卫生要求达成一致便可对华出口活牛。

蔬菜、饲草料检查场地目前未纳入指定监管场地管理,不需申请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二)关于尼泊尔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管理,拟输华中药材应履行进境中药材检疫准入程序。海关总署在收到尼泊尔中药材输华申请后,将依法履行检疫准入程序,积极推动尼泊尔中药材输华准入,扩大允许进口尼泊尔中药材品种。同时,尼泊尔如有优质、安全的食品输华需求,海关总署也将与尼泊尔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有关产品准入进程。

三、关于吉隆地区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要求,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如吉隆地区有新设综合保税区的需求,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规划论证,同时加大招商力度,以大项目落地作为申报设立的基础,确保入区项目适合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条件成熟时按程序向国务院申请,海关总署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同时,建议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切实夯实主体责任,抓好落实,高度重视拉萨综合保税区建设和发展,尽快建成验收,早日投入运作,早出效益。

四、加强园区建设指导和支持

商务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西藏发挥自身特色优势,扩大沿边开放,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促进兴边富民和强边固防。关于吉隆边合区申建工作,目前全国边合区尚未启动新设,我们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统筹研究支持在吉隆设立边合区的诉求,支持西藏在吉隆地区发展边贸物流,改善口岸基础设施。关于在吉隆地区设立中尼跨合区,商务部与尼方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做尼方工作,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同时,鉴于吉隆地区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人口稀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难度大,产业发展条件存在很大制约,尼方对跨合区缺乏认识和建设能力,建议西藏自治区就相关工作进行深入论证。

感谢你们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0年9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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