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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58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5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实体经济、释放企业活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健全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方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条例,有力推动外商投资环境更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

一是突破投资主体限制,体现市场化导向。赋予外国投资者更大投资合作自主权,为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外商投资打开大门。

二是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加快国际化步伐。以法治化手段保障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同时,外资负面清单不断缩短,开放之门越开越大。6月23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出台2020年版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性措施条目数量较2019年分别减少17.5%和18.9%,投资更加自由。

三是持续完善配套规定,打造法治化环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修订和废止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408部。出台配套规定,完善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四是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便利化水平。全面取消商务部门对各行业、各领域单独针对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建立与更高开放水平相适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更加便捷高效。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全面施行,同时密切关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法规文件“立改废”,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相关工作须根据中央部署,统一推进。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随后,逐步扩大到广东、辽宁、海南、山东等18个自贸试验区。6年多来,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防控风险为底线,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自贸试验区积极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已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府职能转变等领域形成了260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带动政府治理理念转变,引领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推动全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形成了改革红利共享、开放成果普惠的良好局面。

商务部作为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扶持实体经济、释放企业活力方面深入开展改革开放探索,关于提案涉及的“在上海自贸区全面试点施行15%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财政、税务部门工作权限,我们将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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