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中哥经贸领域已签署的重要协议主要有:
1981年7月中哥两国签署了《中哥两国政府贸易协定》
1981年12月中哥两国签署了《中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85年10月中哥两国签署了《中哥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1998年9月,中哥两国签署了《关于哥输华香蕉植物检疫协定》
目前双方正在就《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谈判。
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其中,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和(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年十二月八日
1981年7月中哥两国签署了《中哥两国政府贸易协定》
1981年12月中哥两国签署了《中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85年10月中哥两国签署了《中哥两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1998年9月,中哥两国签署了《关于哥输华香蕉植物检疫协定》
目前双方正在就《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谈判。
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其中,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和(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