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外资司 类型:原创
2025-11-13 09:14
李鸿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南京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为国家事权,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研究修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探索进一步优化申报主体权益、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江苏省及南京市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可参考北京市、海南省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站经验,为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申报主体提供政策培训、审批前指导、事后监管,服务好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关于生物技术领域对外开放
2024年9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广东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
2025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及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任务清单第22项提出,根据现有生物技术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评估情况,面向南京等城市统筹研究生物技术领域第二批试点相关事宜。
三、关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管理试点
国家外汇局已批准在上海等7个地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任务清单第41项提出,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扩大QFLP外汇管理试点范围。
下一步,商务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建设,指导支持包括南京在内的试点示范省市深入开展创新探索,更好发挥对全国服务业开放的示范带动作用。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